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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野泳”溺亡,谁担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7月8日,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张与两名同学到家附近的某河段内戏水,小张不幸溺水身亡。小张父母遂将某区水务局及在附近进行河道治理施工的铁某公司及某建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损失。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院介绍,本案中小张在事发时为十二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下河戏水的危险性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判断;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履行其法定的教育保护义务,告知戏水的危险性、管理约束在水域附近的活动。

事发河道属开放性的自然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或公益性经营的场所,水务局定期对河道进行了巡查维护,故某区水务局对本案事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事发区域并不属于某建公司及铁某公司施工范围,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公司的施工行为增大了事发区域的危险性。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小张父母的诉讼请求。

进入夏天,防溺水工作已成为家长和学校关注的重点。在此温馨提醒各位家长朋友,要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告诉孩子不要到河边、湖边、沟渠等处嬉戏,防止发生溺水事故,提高学生防溺水的自觉性和识别险情、紧急避险、遇险逃生的能力。

(《零距离》记者/胡艳 编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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